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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立法保护非遗 濒危项目学艺者有专项资助

日期:2016-4-1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苏州立法保护非遗 濒危项目学艺者有专项资助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1月1日起正式施行。苏州也因此成为全国同类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中,率先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在现代化、城市化等多重冲击下,许多珍贵的传统文化濒临灭绝,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遗正在消失,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因经费、场所等原因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另外,苏州现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经达到65岁,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更已超过70岁。如果不及时进行科学保护和有效传承,苏州的许多非遗项目将面临传承链条断裂、人亡艺绝的危境。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该《条例》共29条,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非遗的分级、分类保护,传承、传播的激励机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昆曲、古琴艺术、端午习俗、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缂丝织造技艺、宋锦织造技艺等项目,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此外,根据各类非遗的不同存续特点与趋势,《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了要对非遗实施“分类保护”,即: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对于丧失遗传人、客观续存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遗项目进行记忆性保护;而对于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遗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苏州非遗保护管理办公室主任龚平解读说。

  “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在于传承,开发利用的基础在于传承,而传承的力量在于人才。”苏州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嵘表示,《条例》对于非遗相关人才培养、引进做了具体的规定,鼓励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非遗相关专业或技艺传承班,鼓励中小学开发校本教材。

  为解决非遗项目后继乏人这一危机,“在《条例》的第20条中提出对非遗濒危项目学艺者进行专项资助、对达到一定技艺水平的非遗濒危项目学艺者参照引进紧缺人才的户籍准入办法等扶持政策作了特别规定。”陈嵘介绍。

  苏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厚。经普查,苏州市现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6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29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79项、市级非遗名录项目159项,各县市、区的县级非遗名录项目450项。

  据介绍,2004年,苏州启动了非遗保护工程,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政府规章《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6年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这也是全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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