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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韶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日期:2016-3-2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关联交易]韶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们

认为: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以及前海

人寿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

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对象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上述发行对象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该协议的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2月16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上述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述发行对象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

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周燕、龚艳萍、陈明、向才菊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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